日前,浙江出台《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并将于4月1日起施行。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是全国首部公平竞争审查领域的政府规章。《办法》将大力提升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展示地方立法先行示范、改革探路、积累经验的功能价值,让“投资在浙江、公平有保障”成为浙江的鲜明标识,有利于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办法》共6章29条,重点对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内容、程序进行了规定,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针对原有自我审查模式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办法》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规定本级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等可指定相应部门集中开展审查,或可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会审,形成“自我审查 集中审查 会审”的多层次审查体系。在审查内容方面,《办法》结合国务院督查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在国家规定的四大类23项禁止性标准基础上,设置专条要求对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设置不合理条件等典型违法情形进行重点审查。针对公平竞争审查和行政合法性审查内容竞合、职责交叉的问题,《办法》规定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行政合法性审查承担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兜底保障职能,必要时公平竞争审查可与行政合法性审查协同进行,提升审查效率。此外,在监督保障方面,《办法》针对当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践中存在的审查质量不高、刚性约束不强等问题,健全“事前指导 事中监管 事后督查”机制,要求开展审查培训,编制审查指引,分行业分系统分地区制定审查细则,规定投诉举报、抽查检查、重点领域提示函、督查、约谈等7类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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